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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内借款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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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是指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将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将所借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个人事务的活动。



一、婚内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性质



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二、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如果存在一方否认借款的真实存在,而又存在对借款真实性怀疑的迹象,对方又不能对怀疑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此时应着重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以供出借以及借款方是否有举债的必要。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普通借款合同关系中,出借人只需要提供借据就可以认定借款人尚欠出借人借款的事实,但在婚内借款关系的证明上,需要有更高的证明要求。



第一,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时需要考量借款的用途,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想依照婚内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出借人需要证明借款人将所借之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第二,从证据法理论看,当提出证据的相对方提出的辩解事由能够使普通人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产生合理怀疑时,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应该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婚内借款的形式及处理方式



婚内借款的形式主要有:出借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借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个人事务;出借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借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个人事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属于上述出借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个人事务的形式。



出借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个人事务时,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借款人都需要返还所借之款。原因在于,婚姻法承认夫妻一方可以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拥有自己财产,对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既然将享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理应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返还的数额需要根据夫妻借款的一方借款的用途来确定,如果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人则只需返还所借款项的一半给对方;如果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个人事务时,则借款人需要返还所借的全款。



出借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对方,对方将所借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只能认定为该行为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若借款人在此种情况下将所借之款用于个人事务,离婚分割财产时,依照婚姻法解释的精神,按照双方的借款协议来处理。笔者认为,约定借款人返还借款额的一半较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