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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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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晟律师网网址:http://www.boshenglawfirm.org/ 一直以来存在一种现象,即男女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以后,往往一方或者双方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最终双方不得不闹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很多当事人为了防范己方的风险,就要求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即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出现协议里约定的禁止行为,则需要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就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离婚协议书里的这种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就能真正的起到保护自己权益的作用。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离婚协议书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商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当然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后是否对双方有拘束力,存在争议。目前在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里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需要结合法理一步一步的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里约定“因一方首先提出离婚,则需要向对方支付若干违约金”类似这样的条款,笔者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如果约定上述条款,明显违反离婚自由的法律原则,因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归于无效。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里约定“若一方出轨,需要向对方支付若干违约金”类似这样的条款,笔者认为此类约定属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其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的意见,各地法院也判法不一。但从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做此类约定还是比较有利的,至少到了诉讼阶段,可以作为和对方谈判或者给对方施压的一个砝码,也能一定程度上说明一定的问题。笔者在这里的倾向性意见是,这种约定是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再次,如果协议里约定“一方不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拒绝配合一方行使子女探望权,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类似条款,尽管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但毕竟离婚协议书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合同主体也是平等的,只要是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为约定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如果协议里约定有关财产或者金钱给付的相关条款,一方不按期如数履行给付义务,就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与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一般民事合同无异,当然有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大致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但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违约金的高低。违约金是高还是低,要看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减少违约金,一旦低于损失,则可以增加。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予以调整。如果要价太高,就有可能落得一场空,因此违约金的约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准,该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都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建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为逾期付款纠纷争议的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只要不超过四倍即可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要提醒受损害一方要留意保留受损失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类: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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