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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醉驾第一人”因犯罪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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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醉酒驾车,但因犯罪情节轻微,醉驾者被免予刑事处罚。十堰市张湾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醉驾案,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纳入《刑法》处理范围。

  当日零时50分许,竹溪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车小轿车行至十堰市朝阳北路东风汽车公司22厂桥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5mg/ml,属醉酒驾驶。这是醉驾入刑后十堰市的“醉驾第一人”。

  警方调查得知,4月30日22时许,李某和张某等朋友到一家歌厅唱歌,其间李某喝了几杯啤酒。1日凌晨零时50分许,李某开车送朋友回家,走到东风公司22厂桥头路段被警察拦停。

  张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李某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而且刚驾车行驶就被交警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刑法》第133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辩论   反对者:执法弹性过大

  “醉驾被免刑责?下次我也在夜深人静时酒驾,可不可以?”有网友质疑。

  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网友“新天”说:“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有网友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

  支持者:宽严相济合理

  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宽严相济。宽的地方体现为:首犯醉驾且没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免予刑罚。严则于下次如若再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判刑为好。这样既能产生较强的震慑力,也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立法根本性。”

  案件·提醒   犯罪记录仍会记入个人档案

  虽然法院对王某没有处以刑罚,但是法院的判决已明确李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该犯罪记录将会被记入个人档案,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工作、生活。